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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公约
辽宁省财产保险行业规范有关经营行为自律协定

为了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保监发[2006]17号、19号文件和辽保监发[2006]8号文件以及全省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省协会常务理事会三届二次会议精神,经辽宁省财险公司总经理高峰会协商一致,制定本协定,并承诺一旦违反本协定条款,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罚。
一、严格批改手续,杜绝违规退费
(一)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必须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履行正常的批改手续,并变更相应的保险责任。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或明确授权,以及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以退费、退保等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或套取经营费用。
(二)严禁以截留保费、假保单、假收据、假赔案、扩大赔付金额、虚挂应收保费等方式进行违规退费;
(三)严禁系统外出单和手工出具车险保单、批单;非车险业务必须纳入业务处理系统管理。
二、明确手续费支付标准,执行手续费支付规定
(一)手续费支付标准
1、个人保险代理人:每张保单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8%。
2、兼业代理机构:每张保单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10%(理财型产品另行规定)。
3、专业中介机构:每张保单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15%。
(二)执行手续费支付规定
1、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和财政部门有关支付手续费的规定,不得通过冲减保费或其他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2、建立健全各项手续费支付台账,保证手续费支付的真实性。
3、支付给保险代理人和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必须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三、限制车险费率下浮标准,执行行业最低成本价格
(一)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不得以其它方式变相提高优惠幅度。
(二)不得随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和串用条款费率。凡保险单被保险人名称栏中同时出现单位与个人名称的,应视为个人车辆,并按照相应的费率标准承保,不得以单位自用车辆承保。不得将营业性车辆按照非营业性车辆承保。
(三)严格执行辽宁省机动车辆保险最低成本价格表中确定的价格底限(见附表Ⅰ-1~7)。
四、制止财产险费率自由化,执行行业费率底线
(一)严格执行《辽宁省财产险最低年费率表》中确定的费率底限(见附表Ⅱ)。
(二)严禁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或以赠送实物的方式变相降低费率标准。
五、检查与处罚
(一)本协定正式实施后,由省、市协会分别抽调各会员公司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对问题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建议保监局另行处理。
(二)对检查出的违约行为,分别进行如下处罚:
1、凡违反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处罚1-3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处罚4-10万元违约金。
2、凡违反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按照违约金额的2-5倍处罚违约金。
3、凡超过本协定规定手续费标准支付手续费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1-5倍处罚违约金。
4、凡以低于车辆保险最低成本价格表的价格承保车辆险业务的,按照签单保费的1-5倍处罚违约金。
5、凡以低于财产险最低年费率表的费率承保财产险业务的,按照违约保费金额的1-5倍处罚违约金。
六、附则
(一)本协定适用于各会员公司所辖各分支机构。
(二)本协定的有关条款适用于商业保险招投标活动。
(三)本协定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四)本协定自2006年4月10日起施行。
(五)本协定正本(原件)一式二份,副本(复印件)若干份。其中,报辽宁保监局正本一份,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持正本一份,签约公司持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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