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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公约
鞍山市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为维护鞍山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制止恶性竞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经各签约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1、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如需修改条款和费率,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严禁擅自变更批准和备案的条款和费率,扩大保险责任、降低保险费率。
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树立文明守信的行业形象,在对外宣传及展业中,各财产公司要全面实事求是宣传本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的产品和信誉。严禁欺诈和误导投保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市场氛围。
3、财产保险市场招标业务,在接到投标书后立即向行业协会通报,在行业协会的协调监督下实施。各参与投标公司应严格遵守"投标法"和保监局审批和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倡导以良好信誉和优质服务取胜。竞标公司应严格履行投标书中的各项条款,不得在标书以外另外签订附加协议,违规支付手续费,返还保险费。如多家公司以联合体进行投标时,因某种原因投标失败,要在行业协会协调下,各家公司重新议定,以联合体形式继续投标。严禁个别公司抛开联合体,违约暗箱操作,单独进行投标活动。
4、各公司不得与无代理人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签定保险代理合同。
5、严格执行企财险手续费标准,每笔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该业务实收保费8%。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
6、手续费支付一律在手续费科目中列支,手续费和佣金只能支付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合法代理人,建立代理人明细帐,实行收支两条线。手续费必须以银行转帐支票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7、凡符合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在保险单上予以明折明扣。严禁以假批单、假赔案、坐扣返还保险费和分期退保等手段,撕单、埋单违规行为套取费用或私设小金库,向被保险人返还,或变名给额外利益。
8、对违反自律公约行为,一经查实,即对违约公司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违规保费金额的10%,最低不少于5000元,违约公司要及时进行整改。按违约情节轻重,处理方式有:(1)口头警告并限期改正,(2)处以罚金并限期改正,(3)业内通报处以罚金并限期改正,(4)报保监局处罚,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9、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凡经查属实对举报人严加保护,同时给予处罚金额10%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最低不少于500元,奖金来源在罚金中列支。
举报电话:221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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