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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公约
鞍山市保险行业防止不正当增员自律公约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为保障鞍山地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各会员单位之间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的正常流动,根据《保险法》和有关规定,经各会员公司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
第一条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保险营销员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 。各单位在招聘营销员时,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或与保险人解除代理关系的人员 。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不得向无《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颁发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要做到挂牌服务(胸牌内容为: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号码、电脑录入号、公司服务热线号码)。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要尊重营销员的转司权,对请求转司的营销员(在原公司签的服务合同未到期的除外),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完所有的转出手续(待营销员将客户资料和准备离司前的材料交于公司后),并出具"鞍山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员转出通知单",同时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交予转司营销员本人,转出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转入公司同意聘用时,应将《通知单》送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签字,其本人持该通知单去新公司注册。各公司在接收转入营销员时必须坚持查验该人是否持有资格证书和行业协会转司《通知单》。
第四条 下列行为均属不正当增员行为:
1、会员公司领导采取虚假高薪高职等手段,诱使其他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或部门经理到本公司服务,在谈话过程中贬低其他公司领导或贬低其他公司的工资制度、福利待遇、用人制度及对其他公司的前景进行无根据预测等。
2、许诺培训资料费可以退还、不收或变相不收保证金、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他会员单位正常增员、唆使转司的保险营销员伪造相关证明文件等。
3、允许未办理"转司手续"的营销员参加培训和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印发名片等,向未办理"转司手续"的营销员支付佣金,生活补贴等利益。
4、接受列入黑名单和不良记录的保险营销员。
5、唆使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采用各种方式鼓惑其他营销员转入本公司进行增员。
6、到考场或公司职场等营销员集中场所,采取各种不正当形式策动其公司营销员转入本公司服务。
7、对外宣传资料不真实,贬低、中伤其他公司。
第五条 各公司接受从其他公司转入的保险营销员后,不得动员原公司客户向公司退保,用退保金再向本公司投保。
第六条 对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公司或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1、责成单位书面检讨,立即纠正;
2、业内通报批评;
3、给予停止招聘保险营销员若干期;
4、收缴保险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列入"黑名单"的汇入不良记录;
5、每一人次罚款1000--5000元;
6、在媒体公开曝光,舆论遣责。
第七条 各公司间要互相配合,根据需要各公司有义务提供转司保险营销员的资信情况和协同做好违规营销员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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