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自律公约
鞍山市保险营销员自律公约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为加强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维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正当权益,促使鞍山市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规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结合鞍山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经各保险公司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监督部门制定的对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各项法规。凡在执业的营销员均要做到持证上岗,佩挂胸牌服务和开展业务。禁止无证人员挂靠做业务,挣佣金,禁止无证人员上岗。
   第二条 凡各公司录用的保险营销员,必须将人员情况报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资格管理、执业管理及终止管理。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在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寿险公司的委托。严禁保险营销员的回佣行为。
第四条 保险营销员享有转司权,但须经本人申请,转出公司、转入公司及保险行业协会同意(开具四联单--转出公司、转入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本人各一联)。各公司要尊重保险营销员转司权,对符合行业规定的一个月内可开具四联单转司,转出公司不得扣压、拒绝和拖延。
第五条 各公司要定期(每月5日前)向协会上报开除和除名的保险营销员的名单,由市行业协会统一通报各公司。凡被某公司开除并登记在册的黑名单保险营销员,其他公司不得再录用。
第六条 各公司领导营销员从事招聘营销员的工作时,不准以许诺职务、高薪等虚假的增员手段,扰乱其他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七条 在业务宣传中原则上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等绝对化和排他性的用语。对公司取得的成就,可用写实的方式表达。
严禁用中国保监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或新闻媒体中不利于竞争对手的内容,攻击或诋毁竞争对手。宣传自己要客观,看待同行要公正。
严禁预测公司的盈利或红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
第八条 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严禁将本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险种设计等与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利率进行部分或片面的比较。不得以贬低、中伤同业的言行来争揽业务和抬高自己,牟取商业利益,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唆使保户终止有效合同而投保新契约。
第九条 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是代理人员的天职。要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自己工作优劣的标准,对客户要做到理赔与展业一样主动;要在规定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理赔和给付。
第十条 要积极参加各自公司的创建精神文明活动。必须热情周到地为投保客户服务。不得无理扰乱居民、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不得有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公司在招聘新人时,严禁发生下列不正当增员行为:
1、许诺报名费可以退还,不收或变相不收保证金,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阻碍其他公司正常增员;
2、唆使、暗示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司的;
3、在考场等地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采取各种形式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游说、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公司或营销员,给予以下处罚:
1、书面检查;
2、全行业通报;
3、停止招聘营销员若干期,不为其报名考营销员资格证;
4、解除代理合同,收缴资格证及展业证;
5、登记为"黑名单"在册,上报保监局;
6、给予公司10000元--50000元罚款。
7、不按本公约第四条规定办理转司手续的个人营销员,不准参加协会《优秀营销员》表彰评比。
第十三条 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公开电话,接受保户及各界人士对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违反公约行为的,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四方信息 辽ICP备05023315号
联系电话:0412-2218676 投诉电话:0412-2231315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28号,15楼 Email:asbxx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