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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公约
鞍山市保险行业银行(邮政)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为维护我市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正常秩序,规范银行代理行为,促进业务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经各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保险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业监督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执行省保监发[2004]8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应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团结合作,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不得诋毁同业产品。各公司建立代理网点管理制度,加强督导巡查,银行专管员必须挂牌上岗。
第三条 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经营区域和核准的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超范围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 不得与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关系,要逐级分别签定合同,合同要素要明确。签定保险代理业务合同,代理险种及范围不得超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中核准的险种及范围。
第五条 保险代理手续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手续费标准为:5年期2.5%,10年期3%。手续费最高限定标准不得超过产品设计时的预定费用率,代理手续费只能支付给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严禁保险公司及银行专管员私自兑付手续费,对于不符合本公约条款规定的要重新规范与银行协议内容,各公司与银行(邮政)签定的协议要送行业协会备案。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费收入及费用支出要按收支两条线划转。
第七条 银行代理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单证管理、台帐制度,坚持代理手续费按转帐规定方式划拨,保险公司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手续费,不得支付手续费以外利益。
第八条 各公司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银行代理柜台销售人员误导客户行为发生。在宣传内容上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对重要事项本着如实告知原则,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对分红类险种和红利分配等不确定因素和未到期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向保户如实告知。宣传材料形式和内容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印制宣传材料和变更其内容。
第九条 不准随意覆盖、撕毁同业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
第十条 不准公司专管员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外拉客户和强行向客户分发产品宣传资料。
第十一条 各公司银行保险专管员在客户选择保险公司时不准诋毁其他公司及其产品,误导客户进行购买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在向投保人解释各类条款时,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进行误导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等不正当竞争表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自律公约条款内容,自愿接受相关违约处罚,个人违约行为责任由签约方承担,对个人要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销售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条款者,经查证属实,由寿险银行代理协调委员会研究决定,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行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违约事实与处罚结果向辽宁保监局报告,对违犯《保险法》及保监会制定的有关规定的,报请辽宁保监局查处。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处罚。
第十五条 各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公约,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2215077
第十六条 本公约的监督执行单位为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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