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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为维护鞍山市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各财险公司自行制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切实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经签约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1、严格执行各财产保险总公司自行制定并经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以及向沈阳保监办报备的车险费率。
2、严格按照条款规定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费率折扣和无赔款优待,不得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分期缴费余额不收和未经投保人同意将保单部分或全部退保等形式的退费返还。
3、严格按照标的属性进行承保操作,不得以降低新车购值价值和改变车辆自身使用性质的承保方式进行业务竞争。包括:营业车辆不得以非营业车辆条款承保、非营业车辆不得以家庭自用条款承保(家庭自用车辆也不得以非营业条款承保)、不得改变车辆已使用年限来降低基本保费标准等等。
4、机动车辆保险不得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5、机动车辆手续费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规定执行,不得突破。每单只能够支付一次手续费,不得采取重复支付或向多人支付的方式提高支付标准。支付对象为专业代理公司、兼业代理公司、个人代理,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6、由代理人代理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险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该业务中的车辆保险手续费支付按照第5款规定执行。
7、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招标业务,在投标前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并在行业协会的监督下实施。各投标公司不得在标书以外另签诸如扩大保险责任等条件的附加(补充)协议进行暗箱违规操作。
8、业务开展中,各公司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宣传所应用条款及费率,不得误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诋毁或贬低行业中其他公司。
9、严格执行“黑名单”通报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代理机构和个人,各公司不得再与其开展代办业务,一经发现,由调查小组查处。
10、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规定,兼业代理机构要建立代理业务台帐,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手续费不得支付现金。
11、不准委托没有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保险业务。
12、对违约公司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对违约公司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违规保费金额的20%,但最高处罚不超过2万元,最低不少于5000元。违规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上报领导小组。
13、对拒不接受调查或经查违规事实存在拒不接受整改处罚的,报保险监管机关处罚。
14、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者,对违规行为一行查实,对举报者给予违规保费金额10%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
15、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前制定的与本约有悖的协议,一律自行废止,不得执行。
16、本公约自二OO四年一月三十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签约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天安财产保险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监管单位:
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221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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