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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公约
鞍山市保险行业人身保险自律公约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人身保险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内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法律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条款自律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人身保险条款、附加险 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在权限之外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条款,必须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四条   展业自律
1、遵守“保险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以高手续费、高返还等不正当手段扩大业务范围或凭借行政手段强迫被保险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2、对已由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提前签单、退保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3、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的保险代理手续和佣金支付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严禁回佣现象发生;
4、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加强系统内控制度。在经营活动中禁止利用假赔案、截留保费、坐扣保费等方式套取现金,变相提高费用标准;
5、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6、凡依照有关规定应以转帐形式支付给代理机构的,不得以现金或坐扣方式支付。保险金给付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支付。
7、每年对团体业务,银行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各被检单位应配合检查组工作,提供条款与投保人签的合同及相关帐本。
8、对被查出的违规业务,按照该合同保险费的20%罚款,罚款最高限额5万元,并在社会上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保监办处理。
第五条   保险代理自律
1、未经沈阳保险办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2、拟招聘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展业时必须持有所在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书》;
3、保险兼业代理人要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代理协议开展业务,并严格执行协议中的规定的代理区域、代理险种等项内容。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代理代办保险业务; 
4、个人保险代理人一旦列入“黑名单”,报保监办批准后,由协会向各公司通报,其他公司不得再录用。更不得接受其所承揽的业务;
5、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即不能同时为另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6、对严重违规违纪,按代理合同及执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解约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应收缴其(展业证)同时将(资格证)交回本协会。
7、各公司应在每月8日前上报营销人员的数量,持证人员数量,脱落人员数量,转会人员数量及情况。转会人员由接收单位到行业协会办手续,待协会批准后才能在该公司做业务(转会人员是持有资格证并与原公司签合同的人员)。
第六条   附   则
1、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本保险行业协会调查核实,经人身险协调委员会讨论研究、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沈阳保监办处罚;
2、本规定经会员单位讨论通过,报沈阳保监办批准备案后方可施行;
3、本规定由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约单位: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监约单位: 
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O O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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