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监管动态
关于印发《辽宁人身保险产品销售“十不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人身保险产品销售“十不准”》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2〕2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人身保险业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销售误导行为治理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人身保险产品销售“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十不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省分公司)要按照全省人身保险业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正确认识销售误导行为给人身保险业发展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极大侵害,深入领会并准确把握“十不准”的监管要求,系统性地全面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务必做到令行禁止。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省分公司要在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十不准”,同时要利用电子屏幕、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使社会各界和消费者了解“十不准”,认知“十不准”,积极营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省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指导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十不准”的专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十不准”的宣传与影响,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销售误导行为的识别能力。 
  三、自查整改,确保实效
各省分公司要以“十不准”明示的禁止性行为为重点,按照我局《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通知》(辽保监发〔2012〕4号)的有关要求,从查源头、查程序、查行为入手,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各省分公司还应建立健全公开、完善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有效掌控所属各级分支机构违反“十不准”情况,及时予以纠正。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自律管理职能,督促各会员公司严格执行“十不准”,积极推动“十不准”的执行效力。
我局将在各省分公司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联合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机构明察暗访,对严重违反“十不准”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不断提高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成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辽宁人身保险产品销售“十不准”
 

一、不准在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情况下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或在保险销售活动中对客户造成滋扰;
二、不准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
三、不准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作虚假陈述,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同业公司;
四、不准套用“本金”、“利息”、“零存整取”等概念进行保险产品宣传,或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同业公司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片面的对比宣传;
五、不准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未来不确定收益作超出保险合同保障的承诺;
六、不准阻碍、拒绝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保单利益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
七、不准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八、不准擅自改变保险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投保提示基准内容,或不按监管规定向客户进行投保提示;
九、不准代替或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不准擅自更改客户信息,或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版权所有: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四方信息 辽ICP备05023315号
联系电话:0412-2218676 投诉电话:0412-2231315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28号,15楼 Email:asbxx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