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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动态
关于印发《鞍山地区车险自律违约处罚措施标准》的通知

鞍保协发[2012]32号
 
关于印发《鞍山地区车险自律违约处罚措施标准》的通知
 
各财险公司:
    现将《鞍山地区车险自律违约处罚措施标准》印发给你们,此措施标准从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鞍山地区车险自律违约处罚措施标准
2、鞍山保险机构违约违规处罚书
     3、《辽宁省保险业机动车辆自律公约》(2012版)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鞍山车险     违约处罚         通知
主  送:各财险公司                                  
抄  报:省行业协会                                  
编  录:朱芳兵    校  对:高健          共  印:19份
附件1:
  鞍山地区车险自律违约处罚措施标准
 
为预防和控制保险行业经营风险,建立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按照辽宁保监局监管相关规定,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业机动车辆自律公约》(2012版)已下发执行。鞍山市保险行业财险机构于2012年3月27日由市协会召集财险机构负责车险总经理或分管车险业务的副总经理会议贯彻《自律公约》,结合按山地区保险市场实际对车险市场自律形成共识,特制订鞍山地区车险自律违约处罚措施标准。
一、具体措施:
1、鞍山地区机动车辆险手续费按保险监管部门跟单监管据实列支规定执行。其中机动车辆强制险手续费按国家政策规定不准超过4%;车险电销业务按规定系数和费率优惠,不准支付手续费。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应跟单据实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支,不准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贴补或实物赠送及违规赠送险种行为。
2、车险业务实行报备条款和费率,按规定执行车险据实优惠折扣系数;辽宁省整车价格系统报价,对发票价格明显低于平台的,按平台列明的车型购置价标准执行,严禁采取故意选择低配车型或人为降低新车购置价方式承保;续保实行上年出险理赔次数费率上浮;车险见费出单;车险影像留存;车险理赔服务和实名赔付;客户回访等规定。
3、不准与无代理资格的行业、单位、个人办理代理业务或设置出单设备。与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必须签订有效期的保险代理协议,使用中介服务专用发票支付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对象应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禁止任何虚挂进行手续费二次分配。不准利用中介代理机构中介服务发票为非代理业务套取费用。
4、对采取非理性的价格竞争争抢业务,不计成本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由于费用率过高形成亏损经营效益差的机构,将不定期选择为自律检查的重点机构。
5、对市场反应违约违规问题突出的机构,因违约违规的公司管理业务平台模式和权限限制、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单证上收管理等原因导致现场检查无法查实的,上报省协会对省级公司相关数据和平台进行检查,结果确定后进行处罚。
6、现场检查中受检机构配合检查不力,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数据、单证、数据、系统查询或对存在问题有隐匿虚假行为,进行现场警示,视情况报省协会通过该机构省级公司对其自律检查和有关问题的核对。各公司应确保上报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各项经营数据的真实准确,与本公司数据平台一致。
7、对违反自律公约的单位,采取行业通报、自律谈话、处罚违约金方式进行。
8、对违约公司拒不接受处罚或对处罚有异议,由市协会召集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或协会理事会(财险机构成员)研究确定后实施罚金。
9、市保险行业协会按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方案要求进行自律检查;对市场反应问题突出的机构,市协会安排专项自律检查,对违约违规行为按标准实施处罚。
10、各机构的上级公司承保政策、营销措施等有与《辽宁省车险自律公约》和本地区自律规定有抵触的,本地区的机构应主动自律,并及时向上级公司阐明本地区自律要求和规定。
11、对违约问题严重整改不力,并涉及省级公司违反《辽宁省车险自律公约》问题,按辽宁省自律公约要求由市协会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对涉及违法违规的报辽宁保监局。
二、处罚标准:
第一条、自律检查中对违反《辽宁省机动车保险自律公约》违约行为程度轻微(不属第二条所列违约范围的)笔数在5笔之内(含5笔),对公司分管领导和经营部门负责人进行自律谈话和行业通报; 5笔以上,按增加笔数每笔500元罚金,并进行自律谈话和行业通报,
第二条、检查中存在违反自律公约问题严重,未执行手续费据实列支规定或采取套取中介、营业费用等违约违规,串用条款、串改车辆信息、降低费率、擅自降低整车价格、未按规定进行出险次数上浮、未按优惠系数折扣、违规批单退费、违反团车承保规定或(按违规台数计算罚金)虚编车队个车挂团车、赠送或降低车船税、违规赠送险种、虚假赔案、代理业务无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等省自律公约中规定的影响市场秩序的恶意竞争行为,以单笔违约标准1000元累计实行处罚。
第三条、实施处罚由市协会对违约公司(或上级公司)采取下达(寄送)处罚通知书和罚金收据方式进行,受罚金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罚金一次性汇至市协会账户,不能按期支付,每超一天按罚金总额的3%增付滞纳金。
鞍山地区机动车保险自律违约处罚措施标准以文件下发确定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省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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