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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驻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8]40号


机关各处室,各保险市场监管小组:

《辽宁保监局驻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辽宁保监局驻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管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地市保险市场的监管,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发挥自律职能,辽宁保监局在全省各地市成立驻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为加强监管小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管小组在工作中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监管小组要严格按照辽宁保监局的授权和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保险监管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监管小组设组长,由联系点分管处室的处长、副处长或处长助理担任;设联络员一名并兼副组长,负责监管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监管小组可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机构选配2-3人作为监管小组兼职工作人员。监管小组实施现场检查等工作,可从当地保险行业临时抽调工作人员。

第五条 从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选配或抽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保险业务能力,熟悉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当地市场情况;系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机构的正式员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管小组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组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保险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中国保监会的各项部署。

二、组织和督办当地保险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提出监管建议。

三、引领当地保险业改革和发展,对当地保险市场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和提出推动当地保险市场发展的对策。

四、督促当地行业协会发挥自律职能。就当地行业协会履行职责情况,向保监局反馈信息、提出建议,对行业协会的年度考核提出意见。

五、按照《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市场监督员,并进行定期调整。代表辽宁保监局与各市市场监督员进行联络。

六、了解当地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违法违规经营情况,收集当地保险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走访、座谈和电话访问等方式,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市场监督员收集情况,保持联络。

七、培育和支持创新试点工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八、根据保监局统一安排,完成涉及该地区的现场检查等其他重要事项。

九、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在年中和年末向辽宁保监局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 监管联络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组长的领导下主持和开展本小组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各种工作计划、规划、方案,组织督促本组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召集并主持本组和当地的日常会议,参加当地业内重要会议和活动,代表辽宁保监局协调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在本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当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实施现场检查,对代理人考试工作进行巡查。

五、具体组织实施对当地保险市场的调研,研究、分析和报告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隐患,提出监管建议。

六、及时收集和报告当地保险业重大事项。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监管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监管小组组长或监管联络员可主持召开监管小组成员、有关保险机构参加的专题会议。

监管小组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当地保险机构、行业协会秘书处和市金融办有关人员参加的季度例会,通报当地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听取汇报和建议,部署工作。

监管联络员每月定期与当地市场监督员沟通联系,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当地市场监督员会议。

监管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管小组组长报送局领导签发后以局办公室文件印发各有关单位。

第九条 监管小组应及时以签报的形式向局领导报送当地保险市场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监管小组对收集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且无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填写《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信访投诉处理单》,移交局法制处。

监管小组对确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应以签报的形式,就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组成员等内容报请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现场检查。需要对口业务处室参与或以业务处室为主进行检查的,与对口处室会签签报,以业务处室名义签发签报,监管小组可以参与现场检查。

一般情况下,有关非法设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违法等不涉及具体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现场检查,可由监管小组单独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其他现场检查(不包括保监会安排的现场检查)应由有关处室和监管小组共同组成检查组;重大检查项目应以有关业务处室为主组成检查组。

监管小组不得以辽宁保监局名义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监管小组在驻地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一般设在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监管联络员应向当地保险业公布驻地办公电话和在保监局的办公电话作为值班电话。

第十二条 监管联络员每年应保证至少30个工作日驻点办公。

第十三条 监管小组可以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对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指导工作或提出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监管小组应建立工作日志。重要事项要有工作记录,相关资料要立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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